多次被劳教、九死一生 李文军控告江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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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因坚持对真、善、忍的信仰,吉林市四十九岁的李文军在江泽民团伙疯狂迫害法轮功的这十多年来,多次被绑架,三次被非法劳教,遭受了种种酷刑折磨,九死一生。李文军二零一五年六月向北京最高检察院控告发起迫害的元凶江泽民。

江泽民针对众多广大的法轮功民众的迫害,犯下了群体灭绝罪;江泽民下达的对法轮功学员“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的命令,犯下了反人类罪;江泽民为了达到迫害法轮功的目的,有意的放纵地方官员贪赃枉法,造成现在贪官遍地,腐败横行,犯下了危害国家罪。

江泽民出于个人妒嫉、违宪违法,以个人意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手发动了针对法轮功学员的残酷迫害,造成数百万人被非法劳教、数万人被非法判刑,被迫害致死有姓名可查者已近四千人,许多法轮功学员被活体摘取器官贩卖牟取暴利,无数学员在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摧残,在经济上遭受损失巨大。

下面是李文军在控告状中陈述的他本人遭受迫害的部分事实:

我叫李文军,一九九六年三月,我们全家人喜得法轮大法。在修炼大法前,我父母各种疾病缠身,修炼大法后父母无病一身轻,我也在大法修炼中身心得到了净化,我们一家人亲身体验到了法轮大法的神奇!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后,我们的修炼环境遭到破坏,电视、报纸,媒体铺天盖地对法轮功抹黑、诬蔑,造谣,使亿万法轮功修炼者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我觉得有必要上北京向政府领导人反映法轮功的真实情况。

一、说公道话,被非法关押、失去工作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我到北京信访办上访,刚到那儿就被吉林市派来的警察抓走。期间押送我的警察把我身上一千五百元人民币拿走,至今未归还。到吉林市后,高新派出所将我送到吉林市拘留所治安拘留十五天。

拘留期满后我回到家,上班仅二天,高新派出所警察闫福君到我单位说找我问一些问题。到派出所后做问讯记录,就又把我送到吉林市看守所关押,十三天后放回。在此期间,我被强制坐板,如果坐不直,牢头就对我拳打脚踢。

回到家后,我正常上班,但是单位都在派出所的指使下每月扣我的工资,只留二百多元生活费。

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三日,我又一次到北京上访,这次信访办直接由警察接待,让写上访事由和个人信息,之后就给吉林市驻京办打电话,我们单位公安处和工会的人到北京将我接回,送到当地派出所,又一次治安拘留十五天,期满后并不放我,由区派出所警察接回到派出所,将我和另一女学员关在一处空屋内,有四个保安看着,非法关押了二天。期间高新区的头头来做工作劝我放弃修炼,被我拒绝。当时的高新法制科长,也来让我写保证,我不写,他当时就说要劳教我二年。

二天后正好是周末,各单位放假,我们单位就派来两名工人整天跟着我,晚上不让我回家,让我在单位保卫科和值班人员一起,我睡在办公桌上。单位上班后先是厂领导让我写保证书被我拒绝,后来厂劳资科和公安处工作人员找我说:由于你上访,总公司的领导都要到街道受批,你是工厂的人,你要么写保证,要么就买断工龄,你买断了,工厂就不管你了。当时我被逼无奈,由于坚信大法不放弃信仰,所以只能答应买断工龄下岗,被迫失去了工作。

二、在吉林市欢喜岭劳教所遭受的折磨

二零零零年九月三十日,我正在家中,吉林市高新派出所的警察来到家中,将我绑架到派出所,后送到吉林市看守所非法关押,三十天后又将我绑架到吉林市欢喜岭劳教所,劳教期二年。先后在一大队、五大队关押,后又到教育队。二零零零年十月,将我分到四大队,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份,有一天换号,在我身上发现了法轮大法经文,让我交出经文,我不交,当时的中队长和狱警等三人将我拖到一间小屋内,用三根电棍同时电我眼皮、嘴、耳朵、脖子、胸等处,直到电棍没电。

后来又将我用手铐铐在走廊的铁扶手上。当时正值冬天,室外气温零下近四十度,我只穿了一件小羊毛衫和一条毛裤,脚上穿了一双塑料拖鞋,我被铐的走廊没有玻璃,和室外温度相同,我一直被冻了近六个小时,直到出工人员回来,才放我回房内。

二零零一年过完年,我们大法弟子又被集中关押到教育队。一次在劳教所的减期大会上,我当众将一封检举信交给了当时住所检察官,信中反映了我被残酷迫害的经过和我在大法修炼中受益的情况。还有一次我将我们集体写的给劳教所所长的信交给了来劳教所指导工作的人员手中。

由于吉林市欢喜岭劳教所的转化率是当时省内最低的,二零零一年三月,我和二十多名吉林大法弟子,第一批转送到九台饮马河劳教所。由于我坚持信仰,劳教所剥夺了我会见家属的权利,在一年多的劳教所里,一次也没让我和家人见面。期间还强制我坐板,因不念邪悟材料,被劳教所干事用电棍电击脸、胸、耳朵、脖子、眼皮等处。

二零零二年七月我又被加期十五天后才放回家。

三、在派出所和劳教所的双重迫害

二零零三年过完年,当时的吉林市高新派出所打电话到我家,问我干什么呢,要见我。于是我离开了家,在外流离失所一年。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八日,我和一同修要去外地,在吉林市长途客运站的汽车上被吉林市国保绑架,后送到昌邑区维昌派出所。维昌派出所的警察李继平、白钢等四人逼问我的姓名,我拒不回答,他们就对我拳打脚踢,还用塑料袋套住我的头,使我窒息,还将我上背铐,我在挣扎当中,手弯处肉被手铐勒出了深深的伤口,鼻子被打出血。

在他们暴力殴打中,我被打晕,事后有人告诉我,打我的屋内墙上到处是血迹。我手弯处的伤口几个月后才愈合。二天后又将我送到吉林市看守所,关押了近三十天又被送进了九台饮马河劳教所,非法劳教三年。

到劳教所后,由于我对非法劳教不服,我先后绝食三次。第一次绝食七天,在这期间劳教所医务室的院长王春世给我灌过浓盐水,插鼻管,在插鼻管的过程中,插进去再拔出来,反复三次,当时插管上全是血。第二次绝食三个月,三个月时受骗不再绝食,以为能放我回家,结果没有。不绝食后,我给检察官写了一封公开信,信中揭露了劳教所的黑暗、腐败,信在明慧网发表了。

第三次绝食我被送入严管队,一个大法弟子一个屋,由二到四人看管,在这期间,我先后受到过坐板,上刑具十五天,就是将我的双手铐在床上,脚也用布条绑上,晚上也不松开。还有警察讲的‘熬鹰’,就是不让睡觉,他们用的手法是早上三点多起床,坐板,一直到晚上十点多,本应该休息,他们的值班警察来找你做工作,就是跟你说话,不让睡觉,即使不说话,在你对面看书,也不让你睡觉,直到凌晨一、二点钟,三点多还要起来坐板,坐不直,看管我的刑事犯就打,还用针扎等,我被熬了七天鹰。

在劳教所由于长期营养不良,身体极度衰弱,造成电解质紊乱,酸中毒,才在二零零六年三月份,保外就医回家。

四、在红旗看守所遭受野蛮灌食的迫害

二零零八年七月十二日半夜十一点多钟,吉林高新区派出所警察阴宪文等闯入我家中非法搜查,将家中所有法轮功书籍,大法师父法像,电脑,现金一万元等抢走,并将我从家中拖走。当时到我家的包括当时的吉林市公安局长和一名副局长,还有高新区公安局长,派出所所长等。

到派出所后,他们逼问我口供,我不配合,他们将我关进警察值班室,把我铐在铁椅子上,当时有近十个人,其中有一人用矿泉水瓶使劲打我的头,后来他们给我戴上摩托车头盔后,对我拳打脚踢,又用塑料袋套我的头,直到窒息昏迷。当我醒来时,看到脸上有青色瘀血块。

一天后,把我送到红旗看守所,非法劳教一年三个月。由于我不参加劳动,不穿号服,被看守所强制戴刑具七天(就是上手铐和脚镣连在一起的刑具)。我这次一被抓就开始绝食,直到回家,历经十个月的绝食抗议。在绝食期间,警察多次把我拖到厕所里野蛮灌食,把我绑在铁椅子上,二个人按住胳膊,一个人按住头,给我进行野蛮灌食,开始时多次出血。

二零零九年六月,我历经十个月的野蛮灌食,回到家中,我的体重由原来的一百六十斤下降到八十斤,家里亲人几乎都认不出我了。我在所有的劳教期间,全都是严管,没有一点自由,也见不到亲人。

五、同修串门被警察绑架迫害致死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晚六点多钟,我在家中休息,吉林市高新国保大队长胡园伙同社区等人,由社区人员叫门,胡园躲在门边楼角处,骗开门后,胡园等人闯入家中,非法翻我家东西,发现大法书就打电话给派出所警察,来到是副所长赵威和二个警察,二个警察将我按在床上不让我动,赵威翻东西。

这时有人按门铃,胡园和另一个警察开的门。我听到是同修于学忠找我问我妹夫的车上保险的事,于学忠在保险公司上班,我说我过去看看,二个警察将我按住,没让我动。后来我听到拉扯声和警察的叫骂声,他们把于学忠从楼上一直拖拽到楼下,塞入车中绑架了。

后来我也被警察绑架到派出所,家里的电脑,大法书,师父法像及一些私人物品被警察再次抢走。到了派出所,他们给我做了笔录,把我绑到铁椅子上,坐了一天,第二天下午把我绑架到吉林市看守所。

37天后,我被放回家,我才听说于学忠在派出所被迫害致死了。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派出所警察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派出所去一趟,我到派出所后,派出所警察让我到洗脑班学习几天,我不去,副所长赵威说来这你说了就不算了。他们强行把我绑架到吉林市沙河子晓光村洗脑班,在洗脑班中我概不配合他们的转化,十三天后正念正行回到家中。

由于我长期被非法关押,劳教,酷刑折磨等,我父亲李占新在担心、焦虑的巨大压力下承受不住,于二零一一年二月含冤离世。

自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迫害开始我家的电话就被窃听,还发生过因通电话后同修被抓的事,二零一二年后家里的电话就停用了。

造成这所有苦难,造成这所有人间悲剧的就是江泽民。江泽民对法轮大法修炼者进行惨无人道的镇压,不仅个人涉嫌犯罪,而且涉嫌指挥、组织、胁迫犯罪,造成了全国公安、新闻系统为主要犯罪系统、司法、邮政、电话、电信、劳动人事、民政部共同参与的无数罪案,已经违反了《宪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触犯了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十四条、二百三十二条、二百三十三条、二百三十四条、二百三十八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五条、二百四十六条、二百四十七条、二百四十八条、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条、二百五十三条、二百五十四条、三百零五条、三百零七条、三百零八条、三百九十七条、三百九十九条;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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